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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近期结案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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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院一审,近期结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并将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当庭向法庭出示,有力的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庭审中被告认为担保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作为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对于上述观点,本代理人依据相关证据和材料明确指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仍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法定担保责任期限之内,并没有超过担保期限,担保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还提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其认为律师费用并非是必要的开支,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本代理人,依据金融借款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有利地驳斥了被告的观点,并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合理的维权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贷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XXXX元,本息共计XXXXXXXX元,并要求担保人被告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三陈某某对被告一的上述贷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十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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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洋
  • 执业律所: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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