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亲办案例
突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试行规定”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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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某公司诉被告王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原告自行撤诉,作为被告蒋某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取得了十分满意的诉讼效果。

该案一审的受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所辖的海丰县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若发生争议向原告即广东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原告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2500余万元,诉讼管辖的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该《通知》规定中“3”载明:“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代理律师认为:该《通知》尽管从2012年已在广东省范围内试行,但毕竟未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应属无效,本案应当继续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8】111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中“二”载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本案中,案件标的超过2000万元,显然应当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于是,代理律师依法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全案移送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提出后,被海丰县人民法院驳回。代理律师继续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终于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之所以取得原告自行撤诉的效果,是因为作为被告蒋某的代理律师,代理人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熟练的业务水平,成功地完成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众所周知,原告广东某公司的住所地就在海丰县,并且其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如果一审由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很可能会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利的影响,经过代理律师的精心策划,本案一审成功移送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最终实现原告自行撤诉的目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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