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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结案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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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近日下达判决,代理人为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代理人的策划及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XXXX万元;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了对涉案项目的施工建设。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涉案项目没有取得规划及施工许可,被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停止施工。但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该工程项目已经实际垫资达XXXX万元,该工程项目因承建方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规划及施工许可的原因,已经不具备施工条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及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XXXX万元。本案开庭时,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虽然承认其确实未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其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确认,涉案项目未经验收,工程量均为原告方单方提供,原告也不能证明建筑物质量合格,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了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予以鉴定。至此,本案的关键是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造价的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了原告在本案中所能获得的工程款数额。在鉴定过程中,因涉案项目已经实际停工长达1年时间,施工现场早非原貌,客观环境给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代理人克服了施工现场的种种困难,积极与鉴定人员沟通,配合鉴定人员勘察现场,并尽可能的提供涉案项目的施工资料以辅助鉴定人员对涉案工程量进行测算。在鉴定报告起草过程中,鉴定机构主持了数十次的鉴定意见收集会。在会议上,代理人多次向鉴定人员明确阐述了原告方的实际施工量以及原告前期投入的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相关事实情况,并将涉案项目的所有施工资料及施工图纸等材料非常完备、详尽的向鉴定机构进行了出示。鉴定机构在综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情况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基础上,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XXXX万元,该认定数额基本与原告在起诉时所主张的工程款相一致。通过代理人认真、细致的工作,在鉴定过程中为当事人就涉案项目造价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最终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期望的工程款数额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为当事人设计了科学的法律方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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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洋
  • 执业律所: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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