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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案结案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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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期结案,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xxx销售假冒的xx酒,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故向法院提出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X万元;2、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作为被告xxx的代理人,代理人从事实上驳斥了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受到损失的观点,并从证据角度否定了原告所主张的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X万元。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并参考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请求;2、被告xxx赔偿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万元。本案通过代理人的努力,充分维护了被告xxx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遏制了作为权利人的原告XX酒股份有限公司“漫天要价”的行为,实现了当事人的应诉目的。

附:被告xxx的答辩状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答辩人是从xxxxxxxx号“名烟名酒”专卖店,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涉案xx酒,对此,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知情的。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中,被答辩人XX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是被答辩人的相关损失,被答辩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不良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xxx早就已经不在实际经营了。因此,目前已经不存在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的问题,且被答辩人xx酒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答辩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不良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被答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xx万元也明显过高

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渠道,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涉案xx酒,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从时间上来看,答辩人售卖涉案xx酒也并非是长期、持续的行为,侵权时间相对较短;答辩人日常销量很低,且涉案的“xx酒”仅为xx瓶,由此可见,答辩人的经营规模十分有限,答辩人并非是大规模大流量的销售xx酒,因此,答辩人销售“xx酒”产生的后果较轻;答辩人,在销售涉及本案中的所谓“假xx酒”时,没有获取任何利润,涉案的“xx酒”均是答辩人从他人处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而来,答辩人并不知晓涉案“xx酒”可能系假酒。答辩人就涉案的xx酒并未获得取任何利益,相反答辩人也有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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